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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條例修正報給您知
農保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保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自102年2月1日起,只要領取勞保.公教保.軍保管國民年金老年給付,就不能再申請參加農保。
老農津貼排富規定: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需符合下列規定:
1、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被保險人綜合所得總額估計未超過新台幣50萬元,*(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可查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所有土地及房屋扣除農業用地、農舍或無農舍者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最多可以扣除新台幣400萬元)部份價值後,合計未超過新台幣500萬元,可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最新農保投保資訊
依據102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20023343號函週知。
一、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略以,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檢具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牧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金額。
二、依上開規定以自有農地身份或佃農身份申請加保者,應檢具本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銷售農.林.漁.牧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且其銷售農產品或其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金額達上開本辦法所規定金額。惟從事農業工作倘屬家庭農場型,為共同經營共同銷售,則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自有農地身份申請加保者:得檢具其農保已加保中之配偶、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名義銷售農、林、漁、牧產品或其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惟憑證總金額應達本辦法規定之每人應達金額倍數(例如,含本人共3人加保,其檢具銷售農產品憑證總金額應為月投保金額新台幣10,200×3倍×3人=91,800元)。
2.以佃農身份申請加保者:得檢具其農保已加保中之配偶名義的銷售農、林、漁、牧產品或其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惟憑證總金額應達本辦法規定之每人應達金額倍數(即含本人及配偶加保,其檢具銷售農產品憑證總金額應為月投保金額新台幣10,200×3倍×2人=6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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